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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以及美国VOCs在线监测系统性能要求

文章出处:麦越环境 人气:697发表时间:2021-01-19 01-19 14:13

众所周知,上海市推出的《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》中提出,达到一定处理规模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;广州《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(2014-2017 年)》中,提出采用活性炭颗粒吸附治理技术的重点企业必须加装VOCs处理的其他设施或者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(TVOCs)在线连续监测系统;天津市地方标准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中规定排放速率及排气量达到一定规模时须配套建设VOCs 在线监测设备。今日来分享一下美国及欧盟地区VOCs在线监测的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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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-3000S型VOCs在线监测系统


1、欧盟

欧盟关于VOCs总量监测的指标是TOC,其主要推荐方法是FID,EN15267-3:2008-03 是欧盟关于CEMS的检测标准,所有类型CEMS都必须符合其要求,其中对于VOCs在线监测仪器单独提出了几个针对性指标,包括响应因子、干扰等。EN12619:1999 是TOC监测方法标准,是FID法,其中关于仪器质控措施提出了一些指标要求。



欧盟VOCs 在线监测仪器性能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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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美国

美国EPA 在40 CFR PART 60 中配套有固定源废气VOCs的监测方法,同时颁布了一系列仪器性能要求标准(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, PS),其中PS 8 是污染源VOCs 在线监测仪器的总纲,PS 8A 是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(FID)原理监测总烃仪器的技术要求,PS 9针对气相色谱法监测VOCs 的仪器,PS 15 针对傅立叶红外法监测VOCs 的仪器。


美国VOCs 在线监测仪器性能要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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